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品管道铺设的消防安全要求

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对危险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且与管道所属单位***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危险品产品信息的告知要求

危险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且在危险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品向环境中释放的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3.剧毒危险品和易制爆危险品生产单位的要求

生产和储存剧毒危险品或者公安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如实的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数量、流向,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现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危险品和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4.危险品包装要求

危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与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危险品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要求

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灭火、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静电、防雷、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安全评价的要求

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生产安全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方案。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