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采砂证”?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办理“采砂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6、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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