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定

一、2022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最新补缴养老保险计算

1.补缴金额: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11%×补缴系数。

3.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4.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年度不得早于1996年。

5.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三、个人养老金的缴纳

1、在职员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3、核定缴费基数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