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裁判文书网不保护隐私

裁判文书网没有将当事人信息全部隐去,浅层次的原因是不太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加大了文书阅读困难,使文书的可读性变差,不便于法律学者以及社会公众阅读文书,削弱了司法公开的效果。

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很多人受到利益驱使和诱惑,失信现象频繁发生,只有让失信或者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