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组农民集体三种,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为:

(1)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此外,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也可以申请宅基地。

(2)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则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主体可以为本集体组织成员,也可以为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被征地集体不得妨碍或阻挠。

(三)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按标准严格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进行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经批准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同兴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