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后原告撤销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后原告撤销诉讼的方式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案件当事人即原告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在未宣判之前,可以选择撤诉,但是撤诉成功不成功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原告撤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撤诉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必须是原告自愿;必须合法;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是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行为包括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撤诉的进行只能在宣判前,不能在宣判后,而且只有原告是有权向法院申请撤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三十九、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