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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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亲枪杀患精神疾病儿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3年
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王某某发病追打其母亲、弟弟,父亲王某高制止时亦被王某某持刀追砍,王某高持火药枪枪击王某某致死。昨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定,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高有期徒刑三年,作案用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王某高是定安县定城镇秀龙坑村委会秀龙坑村村民,今年48岁。王某高和王秀香夫妻俩原本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可在四五年前,大儿子王某某突然显现出暴躁易怒的状态,他们发现大儿子患有精神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并没有什么好转。然而,王某高夫妻想不到的是,前年在湖北读大二的二儿子也查出有精神病。
3月2日上午,王某高去村边小河抓鱼。“大儿子又犯病了,要打我和二儿子。”王秀香给王某高打电话。正在外面捕鱼的王某高赶紧回家劝说王某某。随后,两人发生争吵,王某高把王某某平时使用的摩托车推倒在水利沟边。
这激怒了王某某,他从家中拿一把砍刀(长约70厘米,含刀柄)追向王某高。王某高随身携带平时打鸟的枪,他往前跑,没跑多远便停住转身朝王某某开了一枪,击中王某某左侧胸部等部位,致王某某倒地当场死亡。而后王某高离开现场,将枪支、子弹丢弃后返回家中。
事后,王某高交代,“我怕他砍到我,我就朝他开枪了”。他说,开枪后,他也不想逃跑,他就等着公安机关来抓,听到老婆说儿子死了都吓懵了。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高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行为情节较轻。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家属即被告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一支属于违禁品,予以没收。
12月1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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