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和坦白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三、坦白的量刑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法律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