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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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

 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

 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

 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1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

 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

 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13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

 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某胜,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

 身份证号4205251979041437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

 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亚娟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11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