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阶段如何执行股权
当被执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资权益或股权时,可以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法院执行股权时,应当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当将这两者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才可以执行股权。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的前提是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
一、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流程:
1、执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并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3、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
二、股权执行法律有以下规定:
1、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该股权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三、在股权执行过程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要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别无他法的前提下,才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执行。
2、个人负责原则。即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时,应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减少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不能直接或变相让公司替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3、保护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为股权的执行而影响了公司的相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