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赢了重要,还是事情的真相重要?

赢是最重要的。

真相并非不重要,而是说,真相与律师无关。

赢,不是说一个杀人犯脱罪了才叫赢。

理论上,只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被对方侵犯,律师把对方所有侵犯的意图全都打灭了怼回去了,这就叫赢了;现实上,只要委托人签协议时提出的要求都完成了,那就叫赢(比如该判死刑的争取到了死缓、本该按平均数额赔偿的按最低限额赔偿了等等),当然,如果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就是帮我脱罪,那么,真的脱了罪才叫赢。

对于一个杀人犯来说,真相就是他杀人了,他的律师并未说他没杀人。

真相就在那儿。

他的律师要给他这个杀人犯脱罪,一般都是指出对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杀人犯杀过人,也就是你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杀过人,而不是我的当事人没杀人,律师永远都不会自证无罪,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

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杀过人,那么,我的律师,其职责是尽力证明对方的证据不足,而不是证明我没杀过人,更不是为了正义主动揭发我、把我杀人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以便将我绳之以法。

如果我的律师按最后这条去办事,他就不是律师,而是侦查人员了。法律事务当中,各人有各人的职责,而不是大家联合起来弄清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侦查人员的事,不是原告委托人的事,也不是被告委托人的事,更不是法官的事——多嘴说一句:法官的职责是客观评判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是否属实、属实的部分是否充分,而不是弄清事实真相,法官的工作,说白了就是看你们谁的话能成立,成立了我就依法宣判,不能成立,各自回家继续补充资料去,什么时候你觉得证据充分了,再来让我看。

所以,涉及事实真相的部分,只在警察侦破和预审环节,不在别处,与别人无关。

贪赃枉法的情况另议,不属于一般理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