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近十多年以来,“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两个概念,被人们在法学或法律的领域愈来愈广泛地使用。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呢?在我看来,法的价值与法律价值基本上是同义语。只是由于在论及价值问题时,常常是在泛义上使用法或法律概念的,因此,以采用“法的价值”的表述为宜。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艰深的问题,我们可以简要地给法的价值下一个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方面。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是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具体化。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们的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与进步设定了实在和目标与远大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