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好意同乘本来是出于好意的一种帮助或者搭助行为,也就类似于两个认识的人,一个人开的车,另外一个人没有车。没有车的那个人想要去搭那个人的车。而开车的人也出于好意让对方乘坐了自己的车。但是在开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划分。乘车的那个人是无偿的坐了司机的车,而司机也是出于自愿让对方乘车的。因此他们两个人就叫做同乘人,而他们两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好意,而最后发生事故的话,根据公平的原则两个人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责任。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这样认定的:
依据我们国家的民法上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司机是出于好意让,让对方无偿的让别人乘坐自己的车,但是不意味着他会去承担一切的风险。他只是出于好意,对于对方有注意的义务。但是又不因为有偿和无偿来区别是否具有责任。如果搭乘者有过错的,就应该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如果搭车的人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好意同乘人,在出了事故之后就看对方是否有重大的过错,如果都没有过错的话,那司机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如果一方有过错的话,那么有过错的那一方就应该承担较大的责任。
而我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搭顺风车是一个好意受益的行为,好意搭乘这样的善意之举虽然是值得被推崇的,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