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次出现于哪部法律文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之后一度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