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投票作弊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业委会投票作弊,属于不适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由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投票作弊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