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的撤销与撤回有什么区别 如何区分
邀约的撤销与撤回有什么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撤回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2、内涵不同
撤销重在“销”字这一状态的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回的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的行为上,如撤回军队、代表,收回发出去文件等。
3、法律运用不同
撤销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出现的频次相对于“撤回”而言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
(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撤回用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不多见,关于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的运用。如下举例: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