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需满足条件为: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而不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那么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至于一方离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扶养义务及扶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
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