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享有的著作权截止于作品首次表发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何理解

法人享有的著作权截止于作品首次表发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何理解

法人享受的的著作权保护期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如何理解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这个太长了吧。

作品指 科学 文学 艺术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主要就是分析何谓独创性。

二。不被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物件

三。作品的主要型别

这些写的话 绝对超过2000字

你可以参考 王迁 的《著作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关于作品写的非常清楚。

著作权法中,如何理解“作品完成之时”?

作品完成之时意思是:作者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自作品完成的那一刻开始,如某位作家创作一部小说,2015年3月22日22时22分22秒终稿完成,以为着着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从这一刻开始。某位软体工程师开发一款软体,2015年3月23日23时23分23秒完成开发,那么他对这款软体的著作权自2015年3月23日23时23分23秒开始拥有。

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成立的条件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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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吗,如何解决著作权纠纷

只要未成年人是作品的创作完成者,就享有所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

思想是抽象的。。而且主观不为罪

如何理解作者、作品以及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例如,长篇小说《红高粱》。是作品,是作者“莫言”的作品。

假如有人也写了一本长篇小说,也叫《红高粱》,当然也是允许的。只不过出版的“编号”不同。

就像你用纸摺叠了一个“纸飞机”,它就是你的作品。

自己的作品如果不去,不需要,不要求“在某些某个媒体上发表”,那么这个(这件)作品在私下里在民间流传开来,火起来了,如果这个时候自己想获得收益,自己想名利双收,那就不好办了。因为没有任何“凭据”来证明此作品是你首先创造的。

这个现象也是有的。就说1958年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吧。那是两个同学的毕业作品。当时并没有“要求”作品的所属权。在2008年,他们提出了《梁祝》的著作权问题,唉,只是折腾了一阵子扬了扬名,百嘛不顶。

我国有一部《著作权法》。就是专门解决作品的归属权的。可以在《中国 *** 网》上找一下看看。为啥你写了一篇稿子,在《长江日报》首先发表了,就不许再把这个稿子让其他的媒体如《广西日报》上发表呢?就是著作权是你,出版权是长江日报的。“一稿双投”是文人最忌讳的,是品德问题。如果广西日报从长江日报上转载了此文,那就只需要给长江“转载费”。同时,也就不可以再给你“第二次出版”的稿酬啦。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往往见报两个月之后,才给你稿酬的。(万一期间有人提出争执:说文章原是他的作品呢)。

总之,著作权是个人行为;版权是他人行为。我们不是常见版权所有,不准翻印的字样么?当然,对于古典文学,例如《红楼梦》,你我他再三再四改编成影视作品,那都是不需要付出稿费的啦。这就占便宜多喽。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独创性的保护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资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资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藉以表达这种思想和资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资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著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怎么解释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

此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阶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型别、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轶名”属名的作品,还享有著作权吗?

佚名署名的作品属于版权归属人未确认及未认领的表示,并不代表不享有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及保护归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