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的出国旅游管理的主要法规制度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许可旅行社组织我国公民前往旅行游览的国家或地区。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布。
中国是一个具有巨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场的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希望能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因此,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一般来讲,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是我国的客源国,有利于双方旅游合作与交流;
(2)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3)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4)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
(5)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由以上规定可见,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制度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外交、公安等各有关部门。
3.出国旅游总量控制制度
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家旅游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旅游目的地国家增加情况以及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省级旅游局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简言之,为了达到对出国旅游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的目的,对于每年度出国旅游的人数,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总量,然后分解到各省级旅游局,由各省级旅游局具体分解到各旅行社。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具体落实,《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对省级旅游局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