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已经下裁定书以物抵债了后一人民法院的查封还有效力吗
没有效力了。根据规定,轮候在后的法院查封措施生效条件是前边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而在先法院不是解除,而是裁定处分,这种处分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权的变更、转让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轮候查封的财产已被采取措施在先的法院处分,变成他人财产,不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再进行查封已没有法律依据。\x0d\\x0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x0d\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x0d\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x0d\\x0d\《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