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玉娇事件的论文
据重庆晚报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本案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公安机关否定“正当防卫”,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谨慎地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而媒体的呼声更倾向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如果认定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定性的依据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甄别和分析。案件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结论是“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2009-05-31,新华网)
从公安机关对事实大致的描述看,认定邓大贵等人的行为属“严重侮辱”,并非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但是,如果邓玉娇不采取“刀刺”的防卫方式,有无被强奸的可能性呢?恐怕很难下结论。第一,邓玉娇已经告知邓大贵等人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第二,邓大贵等人在明知的邓玉娇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连续性暴力胁迫行为;第三、邓大贵等人的目的显然是性要求;第四,当时特殊的环境恰恰增大了邓玉娇被强奸的危险性。换言之,如果想排除强奸嫌疑,必须把握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而这一点从媒体上恰恰是难以看到的。
二、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如果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话,那么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理论上讲,“杀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伤害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无论理论上如何分析,事实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因为其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结果也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主观故意。究竟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只能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来判断,包括起因、有无预谋、伤害的部位、有无节制、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总起来看,本案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成份大些。当然,本案的最终定性还是要看法官的意见。
无论如何,关注本案的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给予嫌疑人以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道义上的谴责、偏激的评论、狂热的民意都不能代替法律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