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行为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依照规定,判决撤销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有如下四种:

1、终止性的全部撤销,与后边的“并”不发生关系,被告不得重作;

2、“发回性”的全部撤销,先全部撤销后再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3、终止性的部分撤销,与后边的“并”不发生关系,部分撤销意味着部分维持;

4、“发回性”的部分撤销,先部分撤销后仅就被撤销的部分再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