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起是否合法真实,是否符合公证的相关程序要求,如果违反以下相关规定,则法律效力质疑。可以申请复查,要求撤销,也同时可以追责公证处和公证员等。除了以下常见出现的违法情形,可能还有其他违法情形,具体见公证法、《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节选《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公证书如果违法的相关依据之一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节选《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书如果违法的相关依据之二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节选《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书如果违法的相关依据之三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节选《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书如果违法的相关依据之四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节选《公证法》公证书如果违法的相关依据之五
违法的公证行为、公证员、公证处可能被依法追责,如图示例
截图来源:司法部网站,网址;/government_public/node_gz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