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治”理想与“劲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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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就包含古代“法治”理想和“劲士”精神。
古代的“法治”理想
“法治”理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国家权威日益衰弱,以礼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岌岌可危。加之社会动荡,战争频发,给人民带来极大困苦。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当时的诸家学派都提出自己的主张。孔孟儒家提倡通过实施“德治”“仁政”以重建西周的宗法贵族政体,老子道家主张“清静无为”以实现社会安定,墨家则“尚同于天子”来结束“若禽兽然”的纷争,法家则主张通过变法实行“法治”来统一天下。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理想在法家著述中得到充分的表述。如《商君书》:“据法而治”(《更法》),“缘法而治”(《君臣》),“垂法而治”(《壹言》),“任法而治”(《慎法》);又如,“事断于法”(《慎子·君人》),“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等等。“法治”一词已经呼之欲出了。在法家心目中,“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其主要精神就是“法的统治”。如《管子·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法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商君书·修权》:“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壹言》:“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韩非子·定法》:“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等等。法家的“法治”作为一种理论以历史进化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个人与国家相结合的功利主义等观点作为论据。“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手段,是通过“赏罚二柄”来实现的。为此,必须拥有完善的立法,并公布成文法,“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等等。
法家的“法治”理想以实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社会为目标,它由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来论证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且由一个宏观的施政设计来指导实践。首先,通过变法,建立集权君主政体,在君主领导下实行“以法治国”。包括立法——制定成文法,用法律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司法——实施成文法,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职业培训,推动移风易俗。通过赏罚二柄,奖耕战,富国强兵,统一天下。
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古代社会,法家的“法治”思想始终保持着自己的存在。“法治”的五项基本原则也没有改变:“法治”的第一个原则是属于政体性的,即建立和维护集权君主政体;“法治”的第二个原则是属于法体(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的,即严格实施国家统一制定并颁行的“皆有法式”的成文法;“法治”的第三个原则是用详细的法律条文严格制约官吏的施政行为,杜绝其对上的“欺君”和对下的“渔民”行径,以保证法律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一致性;“法治”的第四个原则是强调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法律像儒家经典一样值得去研究和实践,比如,古代的证据制度和法医学是古代法学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第五个原则是倡导法官忠于国家和法律,不与特殊利益者同流合污,敢于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必要时不惜以身殉职。
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劲士”精神
战国、秦朝是我国中央集权官僚政体确立的时代。它酿造了几宗重要的文化思想:一是“尊君尚法”的思想理论,二是“事皆决于法”的成文法体系,三是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劲士”精神。
所谓“劲士”精神,是指执法守职之吏心存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畏权贵,不徇私情,不记个人得失,忠于职守的风格和情操。其内涵是:忠于国家,忠于君主,忠于法律,依法办事,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劲士又称“端直之士”“能法之士”“智术之士”“法术之士”。先秦古籍对此论述颇多。如《商君书·修权》:“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庄子·天下》:“以法为分,以名为表,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其数一二三四是也,百官以此相齿”;《管子·君臣下》:“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韩非子·孤愤》:“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智术之士明察,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且矫重人之奸行”;《诡使》:“据法直言,名刑相当,循绳墨,诛奸人,所以为上治也”;《荀子·儒效》:“行法志坚,不以私欲乱所闻,如是,则可谓劲士矣。”
“劲士”精神不仅渊源与远古文化,而且直接源于春秋法律实践活动出现的新风气。首先,“劲士”精神来源于遵从占卜的“书法不隐”“以死奋笔”的直史精神。其次,“劲士”精神来源于是有令必行的军法精神。再次,“劲士”精神来源于忠于社稷“大义灭亲”的无私精神。最后,“劲士”精神来源于忠于法律,依法裁断的司法精神。
春秋战国以后,随着集权官僚政体的发展,形成了尊君精神。国家的核心是君主,他掌握最高权力,所有官僚由君主委派,并向君主直接负责。这种政体要求臣民对君主无条件服从和效忠。这种以集权君主为对象的“忠君”思想是在“亲亲”的宗法礼治思想的废墟上确立并发展起来的。“忠君”思想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折射,便是“士为知己者死”的侠义精神。
“劲士”精神的承载者是秦代所谓“良吏”和“循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怨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并列举了官吏的五大善行:“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两汉“循吏”与“良吏”的形象大致相同,甚至有些严格司法的“酷吏”亦应归于“良吏”。这些“良吏”在百姓心目中就是“清官”。
“清官”是中国古代民间对品行清廉、公正,守法持正,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官吏的美称。如西汉的张释之审理百姓“犯跸”案,盗皇陵玉环案。再如张释之依法判刑,汉文帝以为太轻,十分恼怒。张释之说,我是皇帝委任的司法官吏,你是皇帝,你可以自己审理,但是你既然让我审,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我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西汉的郅都,敢于直谏,公廉,执法不避权贵;西汉张汤,官至三公,被诬陷入罪,自杀,死后家产仅总值不过五百金,都是所得奉赐之物;尹齐病死后,家产不值五十金。其中,最著名者就是宋代的包拯,他不畏权贵、执法如山、严惩贪官、为民雪冤、断案清正的事迹被后人以戏曲、小说等形式热情讴歌,在民间广为流传,世人称为“包青天”。还有明代的海瑞。他生活在明朝从全盛走向衰败、贪污成风的时代,为官18年,以自奉节俭、力矫旧弊、刚正廉洁、不畏强权、执法如山而著称,明末时家喻户晓,人称“海青天”。但是,在集权君主政体下,劲士、良吏、清官往往不得善终。因为,在皇帝周围总是簇拥着一大批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有太多私利需要保护,他们又有太多手段得以上下其手。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忠贞之士安能不危!故历经数次变法的商鞅慨叹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韩非亦谓:“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然而,历代的变法和中兴都离不开“劲士”的冲锋陷阵甚至英勇捐躯。
秦汉以降,虽经世代变迁、王朝更迭,“劲士”精神并未衰绝。“劲士”精神所体现的严于执法、嫉恶如仇、不避权贵的品性,为历代良吏所继承和发扬。“劲士”精神因深深植入忠君尚法的传统意识而演化成为人之道和行为模式,从而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仰仗着这种“劲士”精神,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才得以维系和完善,进而维护着统一的泱泱大国的生存与发展。(检察日报 山东大学法学院 武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