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预售商品房行政处罚时效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是有时效期限的,如果超过时效期限,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在两年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的违法情况,那么,原则上只要经过两年,就不能再对该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本案中,虽然该纯净水加工厂在前两年是无证经营,但是,其在2017年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证件,因此,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不能再对其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