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料批发,工商检查发现过期食品,要罚款
食品无论有无变质,只要超过保质期还在销售的都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个人或单位:没收违法涉嫌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我想他们处罚1万元是有依据的。至于你所说的货物是朋友放着的,你没有销售。要走法律途径,在成本和精力上是不合算的。。鉴于你货物不多,上面的条例不是说处2000元到5万元吗。。不如找人走走门路
以下是一则新闻:关于销售过
本报讯 近日,仪陇县三河镇一副食经营店老板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仪陇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并处罚款3000元。
据悉,5月11日,仪陇县工商局立山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三河镇一个体工商户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这些过期食品。此次查获的过期食品有某品牌的麻辣牛肉方便面***13桶,生产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另一品牌的方便面***10袋,生产日期2009年9月29日,保质期为6个月。在此次之前,执法人员也曾2次查获该店有大量过期变质食品,并会同当事人进行了现场下架销毁以及《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教育。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批案值仅186元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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