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新民法典关于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在名字出现的比较拗口或者是有和侮辱词汇谐音的情况时,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本人姓名,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就需要家长陪同办理才可以。那么法律关于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呢,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关于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改名字法律依据节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以上我整理的内容可知,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名字更改原则上来说只能更改一次,在更改名字的时候,成年人可以直接带好本人的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如果是未成年人的需要家长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