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各级区划是否设立有类似于我国的检察院呢?
美国没有检察院,只有地方检察官, 联邦政府的检察官由司法部长兼任。
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大陆、中国澳门、意大利等)中设立的司法机构。大部分国家没有这个机构。美国没有。
在美国各级法院(联邦、州、县)都有检察官,负责起诉。检察官在美国各地有多个名称,包括地区律师、起诉律师。
美国的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划分的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司法部下属5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诉讼部、法律与政策部、调查与执法部。
其中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
扩展资料
美国司法制度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
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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