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16周岁以下自杀的才是间接正犯吗
在我国刑事法律语境中,「教唆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其出现在刑法第二十九条中,现将第一款摘录如下: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某人成立了教唆犯罪,那么一定是教唆他人「犯罪」。但是在我国现有体系下,自杀不是犯罪。所以「教唆他人自杀」并不能通过刑法对于教唆犯的规定而构成犯罪。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定性自杀行为本身为什么不是犯罪,在我之前的回答中已有涉及),在此并非关键内容,就不展开了。虽然自杀本身不是犯罪,但是教唆他人自杀,无论性质善恶,均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严格的说,这确实属于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性质、出发点等乃量刑时需考虑的因素,并不影响定罪活动。与此类似的,在我国「帮助自杀」、「积极安乐死」,乃至「相约自杀」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是否合理、是否合乎时代发展、合乎伦理道德,还有待观察。
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行为都是对他人生命权正常行使的妨害与干扰。正常的社会观念认为一个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自杀,哪怕活得再艰难痛苦,好好活着才是生命权正常的行使状态;而自杀是一种反价值的畸形行权状态,一般情况下为社会大众所反对。正常人往往会阻止和预防他人自杀,例如在相关单位上也有劝阻自杀的提醒,学校会发预防自杀的宣传资料。教唆和帮助自杀的做法与正常人相违背,行为违反社会的正常价值观念。.教唆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教唆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精神病人等。
2.利用权势等特殊关系,以及心理控制等方式教唆。如邪教组织,会道门等。(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教唆自杀行为使得被害人对自身生命这种法益情况产生错误,如医生骗小病病人说你没得救了导致自杀。
另外,具有阻止自杀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是间接正犯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一是非常少,二是判断非常麻烦,毕竟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会因为一般不法行为而放弃生命。此问题越说林立,通说是按照利益衡量的方法,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是否足够导致自杀行为与否(法益侵害的严重性达到犯罪程度)。不过即使认为构成教唆,也一般会认定为构成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