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基本概念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人格权法,是指维护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总和。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内容比较特定,比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比较泛指,只要是侵害人格尊严、平等自由都能算侵害一般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使没有侵犯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自然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就可以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停止加害并要求赔偿。
总而言之,一般人格权就是广义上的侮辱,而具体人格权详细规定了到底侮辱了什么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法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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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