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律师可以与检察院连系吗

法律主观: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 证据 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 罪名 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 公诉 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 管辖 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 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 二、 五、六项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