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起诉承租人支付物业费
首先要看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缴纳物业费问题是如何约定的,没有明确约定的,谁使用谁交费,可以直接起诉承租人,并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承租人通过租赁关系占有租赁物的目的就是使用并从使用租赁物中获得收益。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承租人只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并没有所有权,最终还是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这样承租人就有一个保证租赁物自始至终符合其本身的品质和效用。同时,任何物都是经过使用有正常消耗的,不断折旧,最后丧失其价值。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租赁物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租赁物在承租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承租人的控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