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前海优惠政策汇总

1)企业所得税15%优惠

政策内容: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需符合前海优惠行业目录(如下)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前海优惠行业目录: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

2)个人所得税15%优惠

政策内容:对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企业或机构任职工作年满 90 天,可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财政补贴,对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应纳税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3)房屋租金补贴与购置补贴

政策内容:在前海实地办公且租赁或购置实际办公室的企业,可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对于购置办公室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补贴,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对于租赁办公室的企业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补贴,连续扶持三个年度,对于港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1.2倍的扶持金额。

租赁办公室申请要求: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

4)人才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就业、创业提供补助,香港专业人士能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服务,比如注册会计师,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重点聚焦“深港人才合作、高层次人才集聚、人才回归计划”三个领域,对战略科学家等六类人才进行扶持,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24万元财政补贴,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5)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专项资金,总部企业是指由前海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认定并实际在前海合作区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综合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和独角兽企业总部。其中功能型企业总部分为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和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聚扶持,对于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按既定扶持标准的130%予以核定,有限额约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深圳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初创企业可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政策可分为五大类补贴,各补贴互不影响,满足条件后即可自行在网上申请补贴金额,各补贴可申请金额并不一致,具体可查看下方链接,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前海行业专项扶持政策汇总

1)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前海企业,可申请金融业专项资金,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贴,对于港资金融机构再给予30%的额外落户奖励,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商贸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

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前海企业,可申请商贸物流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在前海主要开展贸易、现代物流业务的机构、上一年度为前海外贸进出口、跨境电商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有利于前海航运发展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补贴,个人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港资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标准上限的1.3倍的扶持金额。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在前海,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相关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内

3)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前海企业,可申请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前海从事数字经济、海洋产业、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则上单一年度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补贴,对于港资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标准上限的1.3倍扶持金额,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兴产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科研机构、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申请时扶持时未在我市相关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内

4)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前海企业,可申请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在前海从事专业服务业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最高可一次性申请300万元财政补贴,同一机构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支持,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在前海,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相关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内

5)社会公***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内容:对于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前海企业,可申请社会公***服务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在前海从事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酒店、餐饮、零售和配套服务等社会公***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原则上申请机构单一年度单一扶持政策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港资企业可享受相应扶持比列和金额的1.3倍扶持金额,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实际经营地在前海,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相关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