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不予刑事处罚

法律主观:

违法发放贷款是行为犯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 系行为犯或结果犯,即以侵害行为具备一定的情节或者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害行为未到达严重程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之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从客观方面进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基于违反《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法 》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而发放贷款,则构成犯罪,如果违反的只是所在单位内部规定,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所发放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2001年《全国 法院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和国 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该条文具体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如果想要在违法发放贷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可以先通过网咨询律师获得专业指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