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当前,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协商解决、调解、 仲裁 、行政解决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三种: 协商 协商,_称为谈判,是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方式是通过协商或谈判最终实现对争议的和解,故这种方式又称为和解。 协商解决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无须第三者介人,完全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解决其纠纷。由于协商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争议的,所以,当事人协商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实质上是成立了一项新的合同。因此,一旦当事人经协商依法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该协议即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和认真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 协商的原则有以下五个:①自愿原则。自愿是协商的前提。协商必须由各方自觉地进行,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协商或终止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自己进行协商。②平等原则。平等是协商的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来就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理应在平等的基础h进行协商解决。③合法性原则。合法是协商的基本要求。协商在任意法范围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不必严格按照任意性的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但是,协商仍然应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进行,协商的事项和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尤其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④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协商的内核。协商一致就是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意思表示一致。⑤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协商的最高目标。公平合理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要做到公平合理。这不仅要求当事人充分协商,均衡利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要求实力较强一方充分尊重实力较弱一方的意兔,照顾后者利益,达成实质上的公平合理的争议解决协议。 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初方法,但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法。一般来说,大多数争议通过协商能够得到解决,但也有许多争议通过协商方式得不到解决。在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协商并不妨碍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当事人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 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房地产纠纷仲裁主要是指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作出仲裁的活动。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而且,进入 仲裁程序 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但是,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 强制执行 ,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 法院 强制执行。 按照我国《》的规定,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 诉讼费 ,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其中,案件受理费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账。仲裁费的负担是由仲裁机关采取依法裁决责令负担,在仲裁实际受理中,有两种情况可减免仲裁费:一种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受理费的,可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机关审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另一种是因仲裁机关的过失,可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当事人免交仲裁费用。 注意: 以下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①涉及婚姻、 收养 、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③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因 公证 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以及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等。 以下情况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又是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诉讼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由人民法院在房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同参加下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分为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两种,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遵循的原则 ①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易成功。 ②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即遵循契约至上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③严格掌握 合同解除 条件的原则,即只要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解除合同 的请求。 ④历史遗留问题,从轻解决。对于《城市》实施以前的行为,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 ⑤安全原则,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判令交付。 ⑥对应当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续,对于未履行而因此应当判令 合同无效 的情况,只要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手续,仍按照有效处理;如果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建筑企业不具备承苞资质、 土地使用权 转让没有交清 土地出让金 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偿划拨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缴纳出让金、农村集体的土地未通过国家征用等违反法律规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况,只要能在诉讼期间弥补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处理。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