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定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出具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 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 (二)刑事 1. 刑事和解协议 、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 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刑事强制措施 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