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有哪几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有三种。这三种方法内容如下:

1、货物在厂检验。多为出货方检验,也有委派驻厂代表检验或第三方检验;

2、离运地检验。常是第三方检验,比如SGS等,时间在启运前,多在保税区等;

3、目的地检验。常是客户到货检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如下: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