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凭什么别人有权居住使用?

我的房,凭什么别人有权居住使用?

一、关键词: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占有保护

1.典型案例:

老刘在本市承租公房两间。因家庭关系及历史原因,老刘与亲属老王一家订立协议约定:如该公房拆迁,老刘仅享有拆迁补偿款,在拆迁前老王一家可永久居住。随后,老王一家将户籍迁入该公房内并长期在其中居住。十余年后,双方交恶,老王遂将老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老刘则辩称,前述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且其系涉案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老王一家继续使用涉案房屋。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老刘曾与老王一家签订协议,确认老王一家有权使用涉案房屋。因此.老王一家可以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老刘虽辩称双方协议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老王一家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二、懂法重点:

1.老王住别人的房子是“居住权”吗?《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只有登记,才存在居住权。本案中,双方签约时居住权制度尚未出台,居住权制度设立后,又未办理登记。因此老王享有的权利也并非居住权。

2.为什么老王住老刘的房子还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老王虽然住着老刘的房子,但依据的是其与老刘之间签署的合同。而合同之所以如此签订也是双方考虑到亲属关系及历史原因。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老王的诉请。

3.什么是显失公平?为什么把自己房子免费给别人住还能被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内容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制度。构成法律意义上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该规定,显失公平制度保护的是陷入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最终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人。此外,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晦暗不清,影响交易安全,法律还对行使此类撤销权限定了时效。本案中,老刘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约时自己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且双方签约后老王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因此老刘关于显失公平的主张显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