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译文
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10月)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里亚 ?著
钟书峰 ?译
一切艰辛谈判,皆不可奢望一蹴而就,唯有徐而图之,以待水到渠成。
——摘自弗朗西斯·培根:《随笔集》第四十七章“论谈判”
目录?
译者前言:《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4
致读者 5
导论 8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9
第二章 ?刑罚权论 9
第三章 ?前述结论 10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11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12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13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14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15
第九章 ?名誉论 16
第十章 ?决斗论 17
第十一章 ?扰乱公***秩序论 17
第十二章 ?刑罚目的论 18
第十三章 ?人证论 18
第十四章 ?证据与审判制度论 19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论 20
第十六章 ?刑讯论 21
第十七章 ?国库论 25
第十八章 ?宣誓论 26
第十九章 ?刑罚及时性论 26
第二十章 ?暴力犯罪论 27
第二十一章 ?刑上贵族论 27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论 28
第二十三章 ?耻辱刑论 28
第二十四章 ?政治惰性论 29
第二十五章 ?放逐与没收财产论 29
第二十六章 ?家庭精神论 30
第二十七章 ?刑罚轻缓论 32
第二十八章 ?死刑论 33
第二十九章 ?审前羁押论 37
第三十章 ?追诉时效期限论 38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之罪论 39
第三十二章 ?自杀论 41
第三十三章 ?走私论 43
第三十四章 ?债务人论 44
第三十五章 ?庇护论 45
第三十六章 ?悬赏论 45
第三十七章 ?未遂犯、***犯及其处罚论 46
第三十八章 ?提示性讯问与口供论 47
第三十九章 ?特殊犯罪论 48
第四十章 ?错误功利观论 48
第四十一章 ?预防犯罪论 49
第四十二章 ?科学论 50
第四十三章 ?司法官员论 52
第四十四章 ?奖励论 52
第四十五章 ?教育论 52
第四十六章 ?赦免论 52
第四十七章 ?总论 53
译者后记:贝卡里亚心中只有《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兼与黄风先生商榷 53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摘自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作者:(意)贝卡里亚? 译者:钟书峰)
1200年前,有位在君士坦丁堡[1]发号施令的君主[2],下令编纂古代征服之国法典[3]。后来,它的一些残余零散内容,混杂着伦巴第人[4]习俗,在一知半解的学究式注释者杂乱无章的著述包装下,演变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传统习惯,并被视为法律。如此情形,就像卡尔普佐夫[5]的主张、克拉洛[6]记述的古代习惯或者法里纳奇[7]的报复刑论,竟然成为本应诚惶诚恐主宰人类命运者所深信不疑的法律一样,是人类的悲哀。
本书从刑事角度审视残留着最野蛮年代痕迹的上述法律,大胆向公***福祉掌管人揭示其弊端,破除人们头脑中的愚昧鲁莽观念。撰写本书时,作者能够撇开世俗偏见而真诚探索真理,完全归功于其国家拥有温和开明的政府。伟大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恩人——宠爱谦卑哲学家冷静理性并孜孜以求揭示的真理。这种哲学家揭示真理时,反对的是醉心于强权武力或者阴谋诡计而丧失理性之人。完全明白事理者懂得,揭示当前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而不是对当代及其立法者的的嘲讽和谴责。
任何有意赏脸批评本书者,首先应明白:舆论比强力更加深入人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权威。本书宗旨,绝不是削弱而是加强这种权威。由于本书概念不一而已招致的恶意批评,迫使我暂停与文明读者的交流,而致力于彻底消除一切瑕疵,以免引起神经过敏者的误解或者招来恶意嫉妒者的诽谤。
调整人类行为的政治、道德原则源泉,有三种: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就终极目标而言,前者与后两者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就指导世俗幸福生活而言,三者作用类似。研究后者,并非排斥前两者。前两者,即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神圣而不可改变,但早已被人类虚伪的宗教和不纯洁的心灵以无数方式扭曲得变化无常的善恶观念所破坏。因此,有必要从中抽出纯粹的人类社会契约进行研究。这种社会契约,是人们出于公***需求与利益的考量,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条款;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派别、团体和个人都必定同意的条款;是促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之人遵守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永远可靠保证。与此相应,善恶观念,分为三种类型: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这三者绝不应是互相对立的,尽管其中一种负有的责任义务,并非都是其他任何一种负有的责任义务。神明启迪所要求的,并非都是自然法则所要求的;自然法则所要求的,并非都是纯粹的人类之法所要求的。从三者中抽出人类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社会契约进行研究,极其重要,因为这样可以在不违背全能上帝旨意的情形下,正确运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力量。政治善恶观念,毫无疑问是千变万化的。自然善恶观念,除非是傻子或者是疯子,人们总是清晰明了的。宗教善恶观念,因为是由上帝直接启迪和保管的,所以是始终如一、永恒不变的。
由此可见,认为探讨社会契约及其责任义务,就是违背神明启迪或者自然法则基本原则的指责,是错误的;认为谈论社会建立之前的战争状态,就是坚持霍布斯[8]的观点——即否认在社会建立之前已存在责任义务,不把战争状态视为人类堕落的结果和缺乏明确惩罚的结果——的指责,也是错误的;认为考察社会契约的惩戒内容,就是否认在社会契约签订之前已存在责任义务的指责,也是错误的。
本质而言,神明正义与自然正义,都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者的调整内容总是不变的。但是,人类正义或者政治正义调整的,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之间的关系。这种正义,是随着行为对社会的必要或者有利程度而变化的。不分析研究错综复杂、始终变化多端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无法认清这种正义。一旦混淆这些本质不同的东西,就无望正确审视公***问题。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内在善恶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法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社会利弊确定政治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人人都明白,纯粹的政治美德必须服从上帝颁布的永恒不变的宗教美德,因此,两者任务不会互相干扰妨碍。
再次重申:任何有意赏脸批评本书者,都不应认为我阐述的理论敌视宗教或者道德,因为如我已述,我并未阐述如此理论。请竭力指出我逻辑上的错误或者政治上的轻率吧;请不要把我视为不信教者或者作乱者吧;请不要惧怕为了人类利益而提出的建议吧;请竭力用我阐述的理论可能导致的政治危害或者不利情形来说服我吧;请竭力向我证明现行惯例的优点吧。在《答“评<论犯罪与刑罚>”》[9]一文中,我已公开表明我的宗教信仰和对君主的忠诚,因此,再回应类似评论,已无必要。但是,倘若有人文明而礼貌地撰文向我提问,而且让我不必再去解释任何一条基本原理,他就会发现,我不但是竭尽全力的解答者,而且是真理的和平热爱者。
注释:
[1] 君士坦丁堡,又译“康斯坦丁堡”,原名拜占庭,曾是罗马帝国首都,现系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位于巴尔干半岛东端、博斯普鲁斯海峡南口西岸,扼黑海入口,为欧亚交通要冲,战略地位极为重要。330年5月11日,君士坦丁大帝将罗马帝国首都从罗马迁至拜占庭,将其命名为“第二罗马”,也称为“新罗马”,但人们习惯称为“君士坦丁堡”。——译注
[2] 指查士丁尼一世(482—565),又译“优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皇帝(527—565),史称“查士丁尼大帝”。——译注
[3] 指《查士丁尼法典》等。527年,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罗马法。后来形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集》四种法律文献。它们统称为《罗马法大全》或者《国法大全》等,是罗马法的集锦和精粹,对欧洲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译注
[4] 伦巴第人,又译“伦巴底人”“伦巴德人”等,系日耳曼人的一支,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568年,侵入意大利北部,建立伦巴第王国。——译注
[5] 卡尔普佐夫(1595—1666),17世纪德国刑法学家,曾签发2万多人的死刑判决书并引以为荣,因主张酷刑而臭名昭著。——译注
[6] 克拉洛(1525—1575),意大利法学家,著有介绍意大利习惯法的《判决汇编》,对卡尔普佐夫具有巨大影响。——译注
[7] 法里纳奇(1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直至18世纪末期,其刑法理论仍然在意大利占主导地位。——译注
[8] 霍布斯(1588—1679),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著有《利维坦》等著作。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人之本性是利己主义;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为了和平与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译注
[9]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多明教会教士法基内(1724—1812)发表《评<论犯罪与刑罚>》一文,攻击贝卡里亚。《答“评<论犯罪与刑罚>”》,即为回应其攻击而撰写。该回应虽然以贝卡里亚之名发表,但实际上是曾为贝卡里亚好友的韦里兄弟即彼得罗·韦里和亚里山德罗·韦里于1765年执笔撰写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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