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求关于卖花儿童的文章

卖花儿童的来源地、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卖花儿童多来自于安徽,主要集中在阜阳和泗县,少数是江西和贵州,女孩居多。占被调查者的66.7%,年龄一般在4—16岁不等,多为学龄儿童,被调查的18名卖花儿童中,12人(66.7%)的父母在宁波打工,绝大多数在我市民工子弟小学读书;3人平时在家乡就学,暑期来宁波卖花;另外3人未到就学年龄。调查的学龄期卖花儿童也都表示在读书,只是放假时卖花赚点学费。

2、卖花儿童的鲜花的来源、收入、生活保障情况。据调查卖花儿童的鲜花主要从鲜花店批发进货,93%的卖花儿童称鲜花来自花店,极少数是从批发市场批发来的。品种主要是一些玫瑰花和康乃馨,进价平时一般是0.5元一枝,节假日进价为1元左右,未能销售完的,一般作垃圾处理掉。每天卖花额度没有硬性规定,每支花的所得在1—5元不等,最多的孩子每月有近千元的收入。所有卖花儿童都表示出来卖花是为了补贴家用。卖花儿童的生活均有保障,根据抽样调查显示,18人中的14人(77.8%)与父母同住,4人与亲戚同住;其中17人(94%)衣食由其父母提供,1人由其姐姐负责。调查的卖花儿童表示都是和家人或亲友一起生活,没有流浪乞讨行为。

3、卖花儿童与幕后操控者的关系。所有受调查的卖花童都表示,其背后都有操控者,其中14人(77.8%)为父母,4人(22.2%)为亲属。幕后操控者大多数以打工谋生,多以摆地摊、卖杂耍,或以清洁街道、捡废品为业,说服孩子出来卖花赚钱,在卖花儿童卖花期间,操控者都在附近观察周边,一旦有情况,马上掩护卖花儿童撤离。

(二)明显特征

1、卖花儿童人数和卖花场所相对固定。在随机抽样的200名市民(其中100名为青年人)中93.78%的市民在宁波见过卖花儿童,地点主要集中在城隍庙、天一广场外围、公园、电影院门口等休闲场所,对管理缺失的地点人数多一点,但对于保安管理较严格的场所基本不涉足。

2、卖花儿童活动时间相对固定。调查显示,卖花儿童活动的时间多为夜间市民外出休闲娱乐的时间,避开公安、城管等执法警力较多的时段,尤其是节假日,活动更加猖獗。一般从晚上5点开始至11点。

3、卖花手段一般以劝买型为主。少数存在死缠抱腿的情况,对身着正装的情侣卖花时的手段的恶劣程度较低,不过分纠缠,但对身着休闲服饰的青年情侣卖花时手段恶劣程度较高,尤其是对看似较老实的情侣强卖手段十分粗暴。主要针对青年情侣中的男士,在接受调查的市民中,19.77%的市民表示经常碰到强买强卖,54.24%的市民偶尔碰到过强买强卖,27.12%的市民从未碰到过强买强卖。

4、藏花地点多在附近树丛中。据观察,卖花儿童的花都藏于附近的树丛、假山等处,比较隐秘,一旦有城管、保安等经过,都迅速地把花藏到树丛中,装作无所事事的样子,等检查人员走后,再继续拿出来卖。

(三)存在危害

1、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儿童身心正常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卖花儿童靠卖花卖艺、捡废品等方式维持生活,脱离了主流社会,其身心发展与权利实现状况堪忧,大部分不能较好地享受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计划免疫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长期以往,其心理容易畸变,形成一定的反社会人格,其心理表现诸如惊恐不安、猜疑多虑、撒谎欺骗、冷酷粗暴、恃狠斗勇等,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及社会隐性危险很大。

2、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卖花儿童往往采取抱腿、追赶、耍赖等方式强买强卖,经常引发与市民的纠纷。而且在卖花过程中,少数有打架斗殴、毁坏财物,甚至盗窃等现象,卖花童幕后操控者的派系之间也存在争抢地盘的情况,这些都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影响市民生活,破坏城市形象。在接受调查的市民中,41.81%的市民表示卖花儿童现象对城市生活构成了很大的影响,31.51%的市民表示有点小影响,只有3.95%的市民表示没有影响。市民们表示,宁波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应尽量消除这种与城市发展不和谐的现象。80.23%的市民表示,政府应当对此现象进行治理,希望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城市形象。

二、主要做法

(一)加大救助宣传力度,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市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通过上街劝导、流动救助车、发放救助卡等形式,对流浪儿童和卖花童主动实施面对面的“零距离”救助,并在主要车站、码头、闹市区设立救助指示牌,引导他们主动求助。

(二)成立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专门机构—宁波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注重救助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制订救助教育计划,对流浪街头的卖花儿童实行边救助、边教育,通过教育来逐步纠正流浪儿童心理偏差和不良行为。初步形成了寓学习教育、生活娱乐于一体的流浪儿童保护性救助工作机制。

(三)部门联动,***同做好拯救卖花儿童工作。公安、城管部门每晚都配备执法管理人员在主要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卖花儿童进行教育劝阻,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卖花儿童及时引导到救助站实施保护性救助。在各有关部门的***同配合下,我市的卖花童人数已经大大减少,从最初的约150人减到目前的50人左右,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救助力度有限。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必须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民政部门对于卖花儿童只能实行救助的职能,没有强制措施。即便市其他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卖花儿童幕后操控者若能证明是其父母或亲戚,小花童也确认其为父母或亲戚时,救助站就得让他们领走小花童。

(二)执法难度大。对幕后操控人员教唆卖花儿童的违法现象,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侦查取证时困难较大,而且幕后操控人员多为卖花儿童的家长或者亲属,鲜少存在胁迫情况,城管部门曾经抓到过几个幕后操控者,移交公安部门后,也因证据不足而放走。

(三)缺乏有效的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针对卖花儿童现象,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虽然都各自有所行动,但由于卖花儿童现象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单靠某个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在工作中往往是出现集中整治之后又有所反弹,或因某部门执法处理依据不足,抓进来又放回去等现象。目前,相关部门在执法管理中大多以集中整治为主,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和执法处罚依据。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卖花儿童管理和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从发展性保护理念出发,卖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应注重儿童身心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预防与救助并重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标本兼治,努力构建卖花儿童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大惩治幕后操控者的力度。对指使、操控未成年人以卖花为名强讨强要,变相逼迫未成年人卖花,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应受到法律严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操控卖花儿童涉嫌雇佣童工,还严重触犯了2005年《刑法》中增加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因此,人口流入地的公安、城管、民政、劳动等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重点放在严厉打击幕后操控者上,并通过有关立法等途径,对卖花儿童给予必要的法律救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社会整体功能,建立救助卖花儿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已有的宁波市未成年人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并落实相关部门***同开展治理卖花儿童现象的工作制度,实行部门之间和跨区域之间的综合治理,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青团、妇联等部门均要各尽其责,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有效解决卖花儿童问题。执法部门在治理工作中,应采取长远策略,不能局限于阶段性的整治,对教唆、胁迫卖花儿童的幕后操控者应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城管部门应建立长期的工作机制,加大弹性工作时间,加派执法人员,开展夜巡工作,发现一个制止一个,切断其卖花渠道。公安部门应加派警力,加大案件的侦办查处力度,注重证据的收集,深挖幕后操控者,对拐骗、强迫儿童以及组织、利用、胁迫未成年人进行卖花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工商部门应加强对鲜花批发市场管理,要求他们对一些不明身份的外地人或没有经营资格的,专门从事玫瑰花采购的要加强控制,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抓好源头管理。民政部门应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日常运营机制的建立,加大对被胁迫卖花儿童的救助力度,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教育、***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心理辅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心理咨询和心理教育,特别是要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民工子弟学校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解除心理障碍,弥合心理创伤,做好思想转化,纠正行为偏差。

(三)从卖花儿童流出地入手,抓源治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贫困和落后是这一毒瘤形成的重要原因,只有解决贫困问题,卖花儿童现象便会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市可与卖花儿童流出地进行结对帮扶,给予经济、文化、项目上的帮助,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普法教育。报刊、广播、影视等宣传媒体应面向社会、面向市民积极宣传卖花儿童现象存在的危害性、表象背后的黑幕,纠正市民认识上在的偏差,呼吁市民不要盲目随意买花或施舍。尤其在广大农村、民工子弟学校、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企业中,宣传力度更应该加大。在民工子弟学校中应增设德育、法律常识教育等课程,从小教育和提高学生的思想素养、法制观念。各级教育部门和***青团、妇联组织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定期举办家长学习班、法律知识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将普法教育纳入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中,增强他们及其子女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