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队除名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法规

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六款对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师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按待业人员对待。 不同地方应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