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间借贷新规之前的判决怎么算
法院民间借贷新规之前的判决怎么算
最高法院释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调整为24%,并以超过年利率36%为无效。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新的司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平和法院民间借贷判决公告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平和法院民间借贷判决公告可在当地法院查询或者在其法院网站上查询,也可以通过全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传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平和法院民间借贷判决叶招才告叶育冬民间借货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628民初1376号
原告:叶招才,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被告:叶育冬,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原告叶招才与被告叶育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招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育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招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育冬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被告叶育冬于2015年4月12日向原告叶招才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叶育冬于2016年5月15日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的利息16800元给原告叶招才。
被告叶育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12日,被告叶育冬出具一张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2016年5月15日,被告叶育冬支付原告叶招才利息16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叶招才诉请被告叶育冬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叶育冬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援。被告叶育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育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招才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计792元,由被告叶育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海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阮宇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民间借贷,法院判决会怎么判您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仅有借据是不够,还需要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法院怎么判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操作简便,借贷双方大多靠“信誉”维持,没有完备的手续,缺乏抵押和第三方担保,一旦遇到情况变化,双方极易产生纠纷。
1、借条未写明利息,逾期可追索。张才由于资金困难向李斯借款35000元,借款当日,张才立下借条交给李斯,但是两人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演算法。李斯将钱借出一段时间后,要求张才还款,但多次追讨不成,李斯无奈将张才起诉至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认为,二人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还款利息,此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兴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张才归还原告李斯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由于双方借贷款项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斯可随时请求张才还款。经多次追索张才均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张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人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此借款视为无息借款,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准许。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法院对于李斯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援。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2、高利借贷无法偿还,法院判决。夫妻俩联络秦正欲向其借款,并答应用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抵押。2013年2月某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李玲邓峰夫妻俩向秦正借款58000元经营沙场,借款期限为2个月,以秦正交付借款之日起计算;约定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利息按8%计算;李玲邓峰逾期还款,则自愿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给秦正,直至债务还清;李玲邓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签约当日,秦正将50000元汇入夫妻俩的银行账户,并将8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对方,夫妻俩拿到钱后给秦正开具了一份借条,内容写明秦正借款的方式和借款总金额,生效日期、其他事宜依照协议书执行,并签下借款人姓名及开具借条的时间。
很快,免息的2个月借期已过,秦正多次催夫妻俩返还本金及利息都未果,遂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合同返还所欠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玲与邓峰应归还原告秦正借款58000元;李玲、邓峰应支付借款利息给秦正(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驳回原告秦正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借贷利率亦有严格的规定。合法部分法院依法支援,超出部分亦会予以驳回,任何民事行为均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书上的利息明显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于法无据,故对该利息过高部分不应当支援。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未能如约返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请求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而违约金逾期后每天5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关于违约金不必再予以考虑调整,应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两被告属夫妻关系并且是***同的借款人,应当对债务***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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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判决1,法院可以判的。‘
2,利息应计算。
拱墅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判决要开庭吗要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
民间借贷10万元 到期不还 法院会怎么判决只要不是高利贷,法院都是支援的,但是要在2年内起诉。
因被法院民事判决民间借贷后,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吗?1、民间借贷经判决后仍未履行的,法院将债务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2、债务人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如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式中,会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纳入失信人名单后,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会再批准其贷款申请。如果法院还没有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向 *** 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 ***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 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