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三)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20个职能庭室(部、局、处、队)。
(一)办公室
(二)政治部
(三)立案一庭
(四)立案二庭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十)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审判监督庭
(十二)执行局 执行局内设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十三)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十五)研究室
(十六)司法技术处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培训中心
(十九)司法行政处
(二十)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