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法规提起附带性审查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法规提起附带性审查。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的范围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