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怎么区分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是指对于未审判或者未确定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在新法出台后,应当按照新法的相关判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适用,但如果犯罪行为是新法出台之前的情况则可以适用于旧法规定。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

法律分析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溯及的具体性质,还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