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第一时间并不是具体的时间,而应该是出行过程的合理时间。
媒体使用“第一时间”这一概念,比如某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是刑事案件,警察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某处发生重大事故,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也是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等。但是第一时间究竟是什么时间,就不得而知。
12月4日《现代快报》报道上海瑞虹路一家个人经营的怡泉浴室锅炉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的消息。其中两次使用了“第一时间”这一概念:“爆炸发生后,公安交巡警 第一时间对瑞虹路、临平路等路段进行管制?”;“在事故救援的同时,公安部门已 第一时间对浴室有关人员进行控制?”
我理解媒体的用意,无非是说有关人员动作迅速,赶的及时,体现了政府工作的高效率。但是第一时间毕竟的有个时间,比如警方承诺,一般在市区接警后5分钟内到达,在郊区接警后10分钟内到达。在这时间以内到达的,我以为可以说是第一时间,否则就是第N时间了。
前几天看的一则电视报道,说的是湖南某村抓了一位疑似小偷的人,从凌晨两点多就报警,虽报警数次,但直到早上七点多,警察才来。可那位疑似小偷的男人已被村民活活打死。虽然打人者受到了处罚,但对第一时间没出警的警方却未见有下文。
第一时间并不是具体的时间,而应该是出行过程的合理时间,只有在保证电话的畅通和及时接听的条件下,再加上交通工具行驶的时间,才能算是第一时间。在派出所门口发生的事情,10分钟到达,不能算是第一时间;在国外发生的事情,隔日赶到,也不能说不是第一时间。读者和观众大都懂加减法,只要知道几点发生的事情,在什么地方,有关人员何时到达,大家心里自然知道是否是第一时间。
其实说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往往并不是在第一时间赶到,否则还不如直接用几时几分赶到,或是在事发后多少分钟赶到现场更为直观。之所以如此,恐怕是媒体给了一些部门一点面子,或是帮其掩饰迟到的尴尬。
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种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都不差,在值班或处理突发事件时,只要提高责任心,对职权范围内发生问题的处理,一定能及时赶到,无需羞羞答答的用第一时间来掩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