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不规范违反了什么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与地点、履 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中,合同的当事人、标的和 数量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若缺少当事人、标的或者数量条款,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合同若缺少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采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许多企业因客户较多而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样本,即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营企业在商务活动中,有些企业处于谈判劣势,不得不签订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虽然简化了缔约过程,却容易因条款全部单方拟定而对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若拟定格式条款不当,可能会产生该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对合同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 因对方的强势地位而使自己的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得合同条 款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发生争议时,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被迫承担损失。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合同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在审查一般条款时,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的当事人、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与地点、履行方式、违约 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是否齐全,意思表达是否准确;2合同内容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2)在审查格式条款时,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格式条款是否对己方不利,以及不利程度如何。2若对己方不利,需要考虑好化解该不利条款的对策后再签订。通常,在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 行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在不断变化中。以建筑劳务企业为例,在签约阶段,有些承包企业往往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可能,完全处于被动接受发包方要求的状态。3若已签订了对己方不利的格式条款,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