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有什么后果?请徐勇律师及各专家进来看看

你好。

就法律效力来说,公司章程之重要程度有人比喻为“公司宪法”,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而公司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细的, 一律以公司章程为准,只要公司章程不违法,就具有最高效力。因此,这个“定期会议”我认为指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

你所介绍的对“利润分配方案”的争议,完全不同于对是否开董事会的意见,属于股东权益纠纷,先期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按表决权作出决议,如果仍有股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分配方案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就利润分配而言,如果章程规定了,应依章程规定分配,如果没有,则应以出资比例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