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能否作为遗产
可以。首先,胚胎作为物可以继承。从传统民法物的四大要素来看,胚胎是符合物的要素特征的,属于民法物格中的生命物格,其应当属于物的一种。虽然胚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伦理性,但不能以此否认其物的属性。既然其为物的类型化之一,那么胚胎应该是可以继承的。胚胎的伦理性体现在胚胎的禁止流转和处分上,但继承并不涉及到流转和处分的层面,因此笔者的观点认为胚胎是可以继承的。其次,在无法律明确规定胚胎不能继承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可以继承。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但未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精神,应推定其可以继承。
最后,冷冻胚胎继承不违背社会伦理目符合情理。继承这四枚冷冻胚胎对两家老人而言是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并不违背社会伦理更符合社会情理。虽然继承后对冷冻胚胎的后续处理如代孕可能涉及到伦理问题,但不能就此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胎儿可否继承遗产
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