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用别人的文章侵权吗
明确转载“作品”的客观内容。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绝大部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传播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等。所以,如果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的时事新闻等,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扩展资料:
免责事由的认定。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过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
例如,原创作品作者同意微信公众号转发其作品,就可以不认定为侵权。当然,在考虑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时,还需兼顾考虑微信侵权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免责事由也应当考虑进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基于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适用过错原则;
若转载主体承担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当然,部分微信公众号会“取巧”转载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这将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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